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2020-03-26    浏览次数:

 

莱职院政发〔201511

 

关于印发《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共设施

日常维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 

各系,各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公共设施维修管理,学院修订了《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校内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办法》,现予以印发,请认真遵照执行,莱职院办发〔200812号文件自动废止。

 

 

 
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 

2015年323

 

 
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公共设施日常维修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 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公共设施维修的管理,规范维修程序,提高维修效率,保证公共设施维修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教学、学生生活、文体活动等设施的日常维修,实行学院统一领导,部门分工管理,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。

第三条  日常维修经费,学院统一核算到各系和有关处室(以下简称各单位),作为维修专项经费,由学院统一管理,各单位具体使用。维修费用每学期结算一次。结余经费归单位使用,超支部分从单位其它经费中扣除。维修经费用于自然损毁设施的维修,人为毁坏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。

第四条  日常维修范围为: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各类教室、实验实习场所、图书室、库房、活动室、学生宿舍、办公室的门窗、玻璃、灯具、开关、插座、桌凳、黑板、风扇、橱柜;水嘴、延时阀、水阀、洗手池(便池)下水道;消防栓及灭火器的橱窗玻璃和安全出口指示灯;其它需要各单位维修的事项。凡涉及电线线路改造和水管改道的维修,由学院总务处负责。

第五条  学院维修范围为:楼外公共设施;各楼楼面、楼层防水;各楼外墙落水管;各楼内外墙需修补的墙面砖、地面砖、踢脚线,装饰墙面、天棚等;楼顶通向楼面门、各楼内配电室门、强电井门;各楼内厕所的水箱、座便槽、小便槽、挡板石;各楼层内主、污水管道、暖气管道及主阀门;各楼层内暖气片;非人为因素造成外墙镀膜玻璃、雨罩玻璃损坏;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;其它需要维修的事项。

第六条  各单位对设施进行零星维修时,可直接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,也可以通过总务处安排维修。

第七条  除零星维修外,各单位需要改造、装修、安装设备等事项时,须填写经济事项审批单,由总务处审核论证,领导审批。总务处收到经济事项审批单批示后,应尽快与相关单位协商,限时完成审批任务。任务结束后,由申请单位、总务处及相关科室进行验收,并将维修费用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。需要审计的工程,必须进行审计。

第八条  学生宿舍楼的维修,由学生处(团委)统一协调管理。学生宿舍楼的门厅、走廊、楼梯、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学生处(团委)负责。宿舍内的维修由各系负责。

第九条  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宿舍内下水道堵塞,疏通费用由相关人员共同承担。只涉及一个系学生的,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收缴;涉及多个系学生的,由学生处(团委)协调收缴;涉及学生宿舍与非学生宿舍共同承担责任的,由学生处(团委)牵头,其它相关部门配合收缴。

第十条  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。学院外人员参与学院维修的,由学院招标确定,并签定协议书。各单位维修时,必须用学院准入的维修人员或单位;更换配件时,必须使用学院规定的品牌和型号;结算时,费用不得高于学院维修的价格。否则,学院不予报销。

第十一条  各单位对需要维修的设施要及时维修。对维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,学院给予通报。在时限内不按要求维修的,学院可安排专人维修,维修费及造成损失的费用学院领导签字后,从相关单位经费中扣除。

第十二条 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年3月23印发